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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丰迪模具有限公司、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丰迪模具有限公司,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丰迪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群,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本充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丰迪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山阳精机(天津)有限公司票据权利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君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