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高俊与郭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俊,郭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赵高俊,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中此老村219号。被执行人郭轶云,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和托路北302号。本院在执行赵高俊申请执行郭轶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内0123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且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23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秀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