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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党增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增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增全(曾用名党全),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增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萍、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增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增全于2016年12月19日16时许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明珠转盘西南角小游园东侧,将被害人连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000元。被告人党增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党增全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党增全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增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电动三轮车购买证明、用户保修卡、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崔某的证言;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被告人党增全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监控光盘、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增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党增全所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增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