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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景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成,景玉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293号原告:张玉成,现住榆树市。被告:景玉国,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与被告景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