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景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成,景玉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293号原告:张玉成,现住榆树市。被告:景玉国,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与被告景玉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