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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黄礼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黄礼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正华,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代理权限:参与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等。被执行人黄礼��,男,生于1983年11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礼东、陈定芳、孟庆海、余昌玉未按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礼东名下有牌号为鄂C×××××(车辆识别代号为LSxxxxx、发动机号为C7x)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礼东名下牌号为鄂C×××××(车辆识别代号为LSxxxxx、发动机号为C7xxxxx)大众牌小型汽车。二、被执行人黄礼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