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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立群与贺文欣为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群,贺文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号申请执行人:闫立群,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8日,住邓州市穰东镇刘顺雨村。被执行人:贺文欣,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4日,住邓州市穰东镇刘顺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立群与被执行人贺文欣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81执2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