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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宝莲、康卫东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宝莲,康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宝莲,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永和县城关信用社退休职工,住山西省永和县。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到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辩护人于海旺,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卫东,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永和县供销社职工,住山西省永和县。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宝莲、康卫东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晋100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宋宝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康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宋宝莲、康卫东向曲秋菊退赔43200元,责令被告人宋宝莲、康卫东向王俊风退赔267000元,责令被告人宋宝莲、康卫东向高王敏退赔1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宝莲、康卫东不服,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询问受害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文锋审 判 员  李绍颂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