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曾富彬,李慧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富彬,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715F。法定代表人柯真碧,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果,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富彬,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璧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 丰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