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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明艳、张泽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艳,张泽帮,胡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艳,女,196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身份证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泽帮,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普安县,身份证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胡刁,女,1968年8月1日生,黎族,农民,住普安县,身份证号码522323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艳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泽帮、胡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泽帮、胡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明艳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胡明艳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