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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增盈与被执行人张拴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盈,张拴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马增盈。被执行人:张拴牢。马增盈与张拴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拴牢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马增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2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付医疗费729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347元。(2017)陕0204执142号、(2017)陕0204执203号、(2017)陕0204执204号三案合并执行,马增盈、王民虎、张拴牢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该案从王民虎应付张拴牢的赔付款中折抵,剩余部分再付2373.3元的赔偿款,三个案件全部执���终结。被执行人张拴牢已履行了和解义务,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