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佳伟与左右皮沙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伟,左右皮沙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71号原告:何佳伟,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左右皮沙发,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负责人:丁春霞。原告何佳伟与被告左右皮沙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何佳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佳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佳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佳伟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