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9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58年10月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现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