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葛昌盛与顾渭清、顾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昌盛,顾渭清,顾训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826号原告:葛昌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顾渭清,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顾训元,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昌盛与被告顾渭清、顾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昌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昌盛负担。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