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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葛昌盛与顾渭清、顾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昌盛,顾渭清,顾训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826号原告:葛昌盛,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顾渭清,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顾训元,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昌盛与被告顾渭清、顾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昌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昌盛负担。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