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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被害人向某经营的店铺内推销产品,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向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64元。同年7月1日,曹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商某归还手机一事,并于当日托他人邮寄手机给被害人。7月3日,被害人向某通过快递收到被盗手机。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金某、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向念。(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人民陪审员  漆文安人民陪审员  李本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