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柏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某,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