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汉族。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3月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22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来到临颍县政府对面广场,看到被害人何某在广场练习书法,付某就主动来到何某旁边和何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付某询问何某的家庭情况并主动要给何某介绍女朋友,后提出到何某家看看,何某领着付某到家后,并领着付某看了看家中布局,付某趁何某不注意,将被害人何某分别放在卧室柜子内和床垫下边的现金偷走,共计5600元。后何某送付某离开后,何某才发现家中西边卧室衣柜最南边上层被褥下放的4000元钱现金及东边卧室床垫下边放的1600元现金被盗,随即何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8月26日被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9月5日,付某家属退还被害人何某5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盗窃老年人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亲属代其将赃款5600元退赔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郭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彩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