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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延保与被告王绍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保,王绍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525号原告:陈延保,男,1948年3月生,住句容市。被告:王绍锁,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陈延保与被告王绍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延保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