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延保与被告王绍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保,王绍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525号原告:陈延保,男,1948年3月生,住句容市。被告:王绍锁,男,1965年8月生,汉族,住溧水区.原告陈延保与被告王绍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延保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