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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志明,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5681号原告:盛志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盛志明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盛志明负担。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