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刑初87号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高密市。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0时4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鲁V×××××号牌小型轿车沿平日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高密市姜庄镇镇府街路口南时,与行人王兆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兆运当场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9日,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孙某、张某证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密市公安局鉴定文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密市人民医院派车单,视听资料,姜庄镇西栾家城子村委会证明,保险单复印件,收到条,手机通话详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