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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执民字第014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理胜、叶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理胜,叶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014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理胜,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叶金君,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理胜与被执行人叶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5)温平执民字第014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金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DW076464,车辆识别号LBELMBKC7DY304435)。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金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