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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欢与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欢,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4号原告夏欢,女,生于1993年9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3—69号。法定代表人程中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欢与被告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夏欢负担(已纳)。审 判 员 仇 解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