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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谭代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代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5刑初32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代润,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代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代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9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谭代润在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95号一单元一楼楼梯间,将卢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出售后获利11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代润当庭供认不讳,且有户籍证明一份、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四份、罪犯档案资料一份、抓获经过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收款凭证一份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宣价(刑)认定字[2017]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指认笔录一份,现场监控视频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代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代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代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代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谭代润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代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谭代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涉案黄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任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