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宗孝与吝兵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孝,吝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45号原告:何宗孝,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被告:吝兵兵,男,1980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礼县人,住甘肃省礼县。原告何宗孝与被告吝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何宗孝诉称:被告吝兵兵欠我劳务费19960元,并于2016年4月12日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嗣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未付。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劳务费19960元及索款损失2000元。被告吝兵兵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和诉讼期间未应诉答辩,原告既不能提交被告的联系方式,又不前来配合本院的审理工作,且案件不属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甘肃省陇南市××县,为了保证该案件的正常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寇明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