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伟、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伟,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霜,常赉,杨兰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监2号监督机关: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任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龙王庙屯。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龙王庙屯。法定代表人杨伟龙,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霜,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龙王庙屯。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赉,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庆丰村龙王庙屯。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兰田,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居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机遇良缘小区*栋*单元***室。申诉人任伟因与被申诉人杨兰田、常赉、张玉霜、吉林市鸿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民监【2017】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忠勋审判员 张海军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