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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林峰与王文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峰,王文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峰,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静,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林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2016)陕011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林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红莉审判员  裴继荣审判员  童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