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林峰与王文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峰,王文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峰,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静,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林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2016)陕011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林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红莉审判员 裴继荣审判员 童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