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奉虎与王成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奉虎,王成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159号原告:孙奉虎,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文,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7525713521-1。法定代表人:牛运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华,男,1988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原告孙奉虎与被告王成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奉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被告中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奉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1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王成文驾驶鲁C×××××号轻型货车顺南崔路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偏离行驶路线,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原告孙奉虎顺向停放的鲁C×××××号微货车撞到路外后,又冲向朱玉福家前,造成车辆受损、车上工具、朱玉福轻钢材料等受损,王成文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认定王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王成文驾驶的车辆在中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王成文辩称,事故属实,责任划分妥当,我所驾车辆在中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中华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属实,王成文所驾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对案外人所遭受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预留份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16时10分,被告王成文驾驶鲁C×××××号轻型普通货车顺南崔路由南向北行至燕崖小学前,偏离行驶路线,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原告孙奉虎顺向停放的鲁C×××××号车撞到路外后,又冲向朱玉福家前,造成车辆受损、车上手机等物品、朱玉福轻钢材料等受损,王成文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认定王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奉虎无责任。原告孙奉虎驾驶的鲁C×××××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宋尚凤,孙奉虎与宋尚凤系夫妻关系,该车辆系孙奉虎与宋尚凤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8月4日,经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所驾鲁C×××××号车损失为9380元、手机损失21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3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另支出车辆拆检费400元、施救费1100元。被告王成文驾驶的鲁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案外人朱玉福对事故中造成的损害不在诉讼中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不要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其预留份额。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办案证明、财产损失评估鉴定意见书及维修费单据、鉴定费单据、拆检费单据、施救费单据、鲁C×××××号车辆行驶证、孙奉虎结婚证,以及本院对宋尚凤、王成文、朱玉福调查笔录在案为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事故责任赔偿。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孙奉虎等人损害,被告王成文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华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成文根据事故责任赔偿。朱玉福对其损失不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分配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不为其预留份额。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经营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奉虎车辆损失9380元中的2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奉虎车辆损失9380元中的7380元、手机损失2100元、施救费1100元等计10580元;三、被告王成文赔偿原告孙奉虎鉴定费330元、拆检费400元等计730元;四、驳回原告孙奉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王成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