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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刑初89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男,生于1995年8月23日,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齐,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俊,绰号“尾巴”、“伟娃”,男,生于1994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达州市渠县龙潭乡,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惠雯,曾用名“杨永梅”,绰号“杨二妹”,女,生于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文,男,生于1991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鲁鹏,男,生于1989年4月7日,汉族,初中肄业,城镇居民,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军,男,生于1990年5月2日,汉族,初中肄业,城镇居民,家住岳池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辉,男,生于1990年9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岳池县九龙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以岳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杨齐与李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环城东路“百变丽人”门市内,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涛(李某的丈夫)到门市,黄涛到后动手殴打杨齐,后黄涛与杨齐各自打电话邀约人员前来帮忙。黄涛邀约了被告人周俊等人,杨齐邀约了被告人杨惠雯、董文、张军、鲁鹏、王辉。双方人员到达现场后,黄涛、周俊等人与杨齐、董文、杨惠雯发生打斗,在斗殴过程中杨齐被黄涛用金属甩棍打伤。后黄涛与李某向米粉一条街方向逃离,杨齐、杨惠雯、董文、张军、鲁鹏、王辉继续追打黄涛与李某至米粉一条街牌坊处。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杨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王辉、鲁鹏、张军人积极参与打架斗殴,被告人黄涛持械参与打架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鹏、张军、王辉、杨惠雯、董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涛、周俊、杨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涛、周俊、杨齐、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张军、王辉、杨惠雯、董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鲁鹏系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被告人杨齐对被告人黄涛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杨齐伙同被告人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积极参与打架斗殴,其中被告人黄涛持械将被告人杨齐打伤,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军、王辉、杨惠雯、董文作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鲁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鲁鹏有自首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鲁鹏实际系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故其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涛、杨齐、周俊、杨惠雯、董文、鲁鹏、张军、王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惠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董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鲁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张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王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