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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邓兆来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兆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5刑初34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兆来,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农民。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兆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凤来、赵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兆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和2016年5月,被告人邓兆来在林口县柳树林场施业区21林班4小班、17小班内擅自开垦林地并种植大豆、白瓜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大量毁坏。经林口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邓兆来非法开垦林地面积为31.76亩,毁坏林木立木蓄积25.7241立方米。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邓兆来主动到林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邓兆来已对被害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兆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林相图、鉴定报告、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赔偿的收据、发票;被告人邓兆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兆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及原有植被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兆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认罪,并积极赔偿林场的损失,可酌情处罚,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兆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侣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