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须明与吴小勤、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须明,吴小勤,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50号原告:张须明。被告:吴小勤(又名吴林海),约43岁。被告:吴清,约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须明诉被告吴小勤、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须明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须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须明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