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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须明与吴小勤、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须明,吴小勤,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50号原告:张须明。被告:吴小勤(又名吴林海),约43岁。被告:吴清,约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须明诉被告吴小勤、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须明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须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须明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