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执恢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戴荣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戴荣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负责人周天元,该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戴荣太,男,1974年11月10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调确字第5号确认决定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戴荣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荣太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国家粮食补贴款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500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戴荣太在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与戴安泰共有50亩林权的50%股份,林权证号为吉县府林证(2015)第171003001号,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兰秀、许左明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拍卖裁定,依法拍卖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委托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后委托吉安市金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经过三次刊登拍卖公告,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70000元。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支付评估费2000元,共计债权42000元。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要求将所流拍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0000元相应股份(即50亩林权的30%股份)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持有的债权虽然低于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但其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70000元相应股份(即50亩林权的30%股份)以物抵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戴荣太在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与戴安泰共有50亩林权的30%股份(林权证号为吉县府林证(2015)第171003001号)作价4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抵偿所欠债务42000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指阳乡界富村旧居村小组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