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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少明与曾宪敏、庄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明,曾宪敏,庄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76号原告:刘少明,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经商。被告:曾宪敏,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被告:庄自军,女,1980年6与人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原告刘少明与被告曾宪敏、庄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少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纠纷已协商一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伍根审 判 员  陈敏红代理审判员  阮妍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