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少明与曾宪敏、庄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明,曾宪敏,庄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76号原告:刘少明,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经商。被告:曾宪敏,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被告:庄自军,女,1980年6与人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原告刘少明与被告曾宪敏、庄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少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纠纷已协商一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伍根审 判 员 陈敏红代理审判员 阮妍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