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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郑俊利与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利,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894号原告:郑俊利,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单峰,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原告郑俊利诉被告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单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郑俊利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