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郑俊利与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利,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894号原告:郑俊利,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单峰,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原告郑俊利诉被告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单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郑俊利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