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礼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发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6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礼发,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3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礼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礼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4时许,在位于商城县城关镇三和阳光城由被告人王礼发承包的53号楼建筑模板工程工地上,由于王礼发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安全生产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施工,致使在工地上由王礼发雇用的木工余某2在施工过程中在六楼卸料平台上摔下后当场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某2损伤特征符合高坠损伤,可能系脏器破裂死亡。被告人王礼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三和阳光城53号楼项目部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余某2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0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礼发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人岳某、孙某、张某、王某、蒋某、陈某、余某1、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礼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礼发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防护安全措施,违章作业,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礼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礼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