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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建敏、孙欣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建敏,孙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杭建敏,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生,家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孙欣欣,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家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杭建敏与被执行人孙欣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1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54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545.3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时支付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