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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鑫与何小强、中山市文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何小强,中山市文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175号原告:黄鑫,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赫章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何小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中山市文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何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鑫诉被告何小强、中山市文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鑫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文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鑫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文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