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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伟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顺,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对被告人王伟顺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顺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顺的父亲王某是复员军人,于2014年3月6日去世,被告人王伟顺未向民政部门申报,继续领取王某的企业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至2016年6月,骗取民政部门补助金人民币103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伟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伟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伟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伟顺的父亲王某是复员军人,于2014年3月6日去世,被告人王伟顺未向民政部门申报,继续领取王某的企业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至2016年6月,骗取民政部门补助金人民币103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伟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返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伟顺供述,证人陈某某证言,银行往来明细,取款凭证,情况说明,死亡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返赃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伟顺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已返赃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