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如优与张道达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道达,张如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道达,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如优,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道达因与被申请人张如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道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葛晓明审判员 王 芬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