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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如优与张道达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道达,张如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道达,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如优,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道达因与被申请人张如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道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葛晓明审判员  王 芬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