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利波与狄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利波,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董利波,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狄新,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利波与执行人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张书君审判员 王绍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