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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马建岗、刘军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岗,刘军莲,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岗,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安市,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燕,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马建岗、刘军莲因与被上诉人卢燕民间借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建岗、刘军莲上诉请求:1、判决支付被上诉人金额是95000元,其中应该包含部分本金不全是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们还了95000元,一审认定是90000元错误,其中有部分本金。卢燕辩称:对方还的90000元全部是利息,另外的5000元是给付我的工资。卢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477600元(包括本金430000元、利息47600元),并判决二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内利息付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马建岗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12月5日、2015年2月11日从原告卢燕处借款10万元、19万元、14万元,共计43元,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为出借人,被告马建岗为借款人,被告刘军莲为连带保证人,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分别为: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1日,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9万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建岗从原告处借款43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证,且二被告亦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马建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军莲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借款10万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借款19万元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借款14万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上述借款均按月利率2%计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万元)。二、被告刘军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军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建岗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4元及诉讼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马建岗、刘军莲共同负担。二审期间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卢燕主张马建岗、刘军莲借款事实存在,举出相关证据,马建岗、刘军莲并不否认,卢燕已完成举证责任。马建岗、刘军莲上诉称另外支付的5000元是还的借款,卢燕否认,认为是支付的工资,马建岗、刘军莲并不否认欠工资事实的存在,该支付如超出工资部分,马建岗、刘军莲可另行主张返还。关于90000元中是否包括部分本金,马建岗、刘军莲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马建岗、刘军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建岗、刘军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