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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作文诉嫩江县嫩江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文,嫩江县嫩江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663号原告:孙作文,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嫩江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嫩江镇新合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作文与被告嫩江县嫩江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作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立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