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樊玉明与郭学勤、郭宇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玉明,郭学勤,郭宇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162号原告:樊玉明,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被告:郭学勤,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被告:郭宇祥,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原告樊玉明与被告郭学勤、郭宇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樊玉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玉明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玉明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