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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与罗小玲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罗小玲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2号院8号楼3-01号。负责人:景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一区1-4号楼-1层。负责人:景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明,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玲,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炫(罗小玲之子),1983年2月9日出生,柯灵爱尔(北京)环境技术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龙,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罗小玲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7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上诉人北京东霆春分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屠 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毕凤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