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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莉,朱涛,潘仁志,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被执行人刘莉,女被执行人朱涛,男被执行人潘仁志,男被执行人华容县远大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5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韩 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