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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晓城、黄显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城,黄显成,杨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29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晓城,曾用名黄晓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嘉鱼县,现居住嘉鱼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松华,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黄显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嘉鱼县,现居住嘉鱼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羊,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专文化,南京加倍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关押,同月1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城、黄显成、杨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城及其辩护人陈松华、被告人黄显成及其辩护人杨燕楼和被告人杨羊及其辩护人王志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黄晓城、黄显成在网上利用QQ平台购买“公民购买保健品详细资料”等类型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转售盈利。其中黄显成于2016年5月11日卖给南京加倍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羊206条个人信息,获利100元;同月13日卖个人信息10064条,获利500元。黄晓城从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7月21日,共34次卖给杨羊个人信息9621条,获利16200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晓城、黄显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羊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晓城、黄显成、杨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黄晓城的辩护人辩称,黄晓城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协助抓获黄显成,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黄显成的辩护人辩称,黄显成的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杨羊的辩护人辩称,杨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公司的合法产品,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和2016年1月,被告人黄晓城和黄显成分别经他人介绍加入一QQ群,利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专门从事购买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进行盈利活动。被告人杨羊经营的南京加倍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健康产品、保健食品、中药饮片、乳制品等代理销售。为提高公司产品销售量,杨羊也加入该QQ群,利用手机和电脑,专门购买他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再通过电话和短信推广公司产品。黄晓城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间,共34次出售给杨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9621条,通过支付宝支付方式获取现金16200元。黄显成于2016年5月11日至13日,出售给杨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10270条,通过支付宝支付方式获取现金600元。同年9月19日,接咸宁市公安局交办,嘉鱼县公安局分别于同月26日、同年10月12日抓获黄晓城、黄显成、杨羊。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嘉鱼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黄晓城使用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台黑色dcer牌笔记本电脑、黄显成使用一部白色魅族牌手机进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杨羊使用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苹果6S手机进行收购公民个人信息资料。2.支付宝交易明细和手机、电脑视频截图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黄晓城、黄显成利用QQ平台从他处收购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人员名单并予以出售、收取出售款的有关情况;杨羊利用QQ平台收购黄晓城、黄显成等人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支付收购款的有关情况。3.营业执照证明:南京加倍XX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经营保健食品、中药饮片、非处方药、医疗机械、乳制品等。法定代表人为杨羊。4.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南京加倍XX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南京聚华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众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而成。主要从事保健品的电话销售,推广代理产品。杨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客户的资料一部分员工自己带来的,一部分从网上购买的。杨羊有时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后,让我用支付宝付款,曾经支付给黄晓城、黄显成的购买款。5.证人单某,4的证言证实:在南京加倍XX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客户信息资料,一部分由公司合并前的资料,在就是从网上进行购买有关客户信息资料,员工都有购买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杨羊也从网上购买有关资料。购买的资料,我们就发信息,推广公司的代理产品。6.被告人黄晓城的供述:2015年8月,我因病在家休息,朋友伍运粮要我跟他一起做生意,把我拉进一QQ群里,主要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群,我从昵称“诚康商贸”处购买了2-3万条个人信息资料。记得一个南京聚华的客户,交易比较多,他有二个支付宝账号,一个叫杨羊、一个叫陶某。从同年10月13日至2016年7月21日间,我们共计交易34笔,交易个人信息资料有9600余条,卖了16200元。赚了5、6千余元钱。7.被告人黄显成的供述:2016年1月,伍运粮将我拉进一个微信群,里面可以买卖保健品个人信息资料数据。我主要通过网名“天祥”、“黑色蓝天”、“海底的云”购买数据。同年5月11日,卖给杨羊个人信息资料206条,获利100元。同月13日,卖给杨羊个人信息资料有10064条,陶某的支付宝转账给我500元。以前有些信息资料都删了,总计赚了4000元左右。8.被告人杨羊的供述:2015年10月,我加了一个QQ群,里面每天都有更新的各种数据,包括老年人数据,为推广公司有关保健品等产品,我开始购买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数据,谈好价后,进行交易。有时用我的支付宝付款,有时是陶某的支付宝付款。与黄晓城的交易了有34次,经计算有9621条,支付了16200元。2016年5月11日,我找一个叫黄显成购买了206条个人信息资料,用支付宝给了100元。5月13日,我从新数据厂家花500元找黄显成购买了10064条数据。9.到案经过和户籍信息资料证明:黄晓城、黄显成、杨羊的归案情况和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城、黄显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羊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黄晓城、黄显成、杨羊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已予采纳。黄晓城的辩护人辩称有自首、立功情节与本案查明的有关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晓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黄显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三、被告人杨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3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