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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春刚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豫西养护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刚,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豫西养护中心,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14号原告董春刚,男,生于1946年3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董永项,男,生于1972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董春刚之子。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磊,系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杨和平,系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豫西养护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中心主任。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城村连霍高速峡西收费站南院。委托代理人张华、顾鹏,系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喜,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19号。委托代理人赵栋梁,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刚诉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豫西养护中心、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董春刚负担。审判员  侯廷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