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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仁益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仁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保30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斌。被申请人:长沙市仁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华。担保人:梁兰平长沙市仁益实业有限公司诉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了(2017)湘0102民初1404号民事裁定,冻结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账号:431XXXXX89)存款274446元、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账号:78790188000174368)存款400000元。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31XXXXXX89)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31XXXX89)的冻结已超过长沙市仁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故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31XXXX89)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431651000018150101689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子钰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