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景新与张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景新,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48号申请人:徐景新,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立军,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徐景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军所有的冀H4R4**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担保人马益双以其所有的冀H289**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立军所有的冀H4R4**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