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万瑞平、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瑞平,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28号申请人:万瑞平,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湖西路南端农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640898563。法定代表人:周福红。申请人万瑞平与被申请人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万瑞平为保证其权利的顺利实现,请求单县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单县舜师路西段南侧“单县浙江商贸城”2#楼二楼、三楼的房产(价值1800万元);查封“单县浙江商贸城”2#楼一楼房产(500万元的限值内)。并提供了申请人万瑞平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3616151900325007923,担保金额为2300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瑞平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一份、收据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两份。三份收据编号分别为:№4050183、№4371452、№4371457,三份收据显示被申请人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收到申请人万瑞平缴纳的购房款共计300万元。现申请人万瑞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万瑞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查封“单县浙江商贸城”2#楼一楼房产(500万元的限值内)的请求,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自主作出的处分,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将被申请人单县浙商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单县舜师路西段南侧“单县浙江商贸城”2#楼二楼、三楼的房产予以查封(1800万元的限值内)。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二、准许申请人万瑞平撤回查封“单县浙江商贸城”2#楼一楼房产(500万元的限值内)的请求。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瑞平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永林审判员 郭爱娟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景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