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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艳阳与刘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阳,刘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1214号原告刘艳阳,男,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理人吕仙芝,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求是,株洲市荷塘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冬林,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刘艳阳与被告刘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刘艳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阳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7346元,减半收取8673元,由原告刘艳阳负担。审 判 长  刘红霞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晰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