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孝品宋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孝品,宋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041号原告:重庆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万州区五桥万川大道300号,注册工商号:500101002181165.法定代表人:谯永生被告:宋孝品,男,汉族,住万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宋友云,女,汉族,住住万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孝品、宋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荣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林 百度搜索“”